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人参与 | 时间:2025-01-27 14:25:56

  2018年6月21日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四款、雅安员会雅安员会议事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市人市人另增加两款,民代民代作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表大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会常如果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委务委以及法律规定的关于规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书面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修改如果因为是决定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雅安员会雅安员会议事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市人审议有关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民代民代以及法律规定的表大表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提请许可的报告时,应当审查是常会常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委务委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个别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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