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多措并举做好“费改税”前期排污费征收清欠工作

 人参与 | 时间:2025-01-16 03:36:04

     排污收费制度是费改税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之一,在促进污染治理和筹集环保资金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新疆贡献。2016年12月25日,多措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举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做好作届时将征收环境保护税,前期欠工不再征收排污费。排污为确保“费改税”顺利过渡,费征新疆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高度重视,收清把握新形势下排污费征收新要求,费改税扎实做好“费改税”前期的新疆排污费征收清欠工作。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在2016年初下发的多措《关于印发<2016年度自治区环境监察后督察工作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新环监察[2016]7号)中的《2016年度自治区排污费征收工作方案》要求相关地州市在2016年12月15日前对2014年度的13家国控企业和2015年度的38家国控企业欠缴共计9297.71万元排污费进行清欠。

 为进一步督促相关地州市开展清欠工作,并举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分别在2016年6月、做好作10月向相关地州市下发了《关于对2014年度、前期欠工2015年度国控企业欠缴排污费清欠情况的通报》(新环监察[2016]50号)、《关于对伊犁州、巴州、吐鲁番市国控企业欠缴排污费清欠情况的通报》(新环监察[2016]100号)等文件,要求相关地州市责成催缴,按时限要求完成追缴。截止2017年3月20日,全区共清欠补缴排污费7713.5万元,占欠缴总金额的83%,仍欠缴排污费1584.21万元,占欠缴总金额的17%,涉及吐鲁番市、伊犁州的3家国控企业。

 针对目前仍欠缴的国控企业,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已在《2017年自治区排污费征收工作方案》中做了安排与部署,对2014年度的2家国控企业、2015年度的5家国控企业和2016年10家国控企业欠缴排污费进行追缴,要求相关地州市环保局按照程序,采取限期缴纳、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开展清欠工作,力争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尽快完成“费改税”前期国控企业欠缴排污费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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