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网综合报道】6月13日,可境几乎所有保险机构投资部门都在对处于征求意见期的外投新政“13条”进行内部研讨。这意味着,动产作为保险资金运用新政“13条”之一,亿保酝酿已近三年之久的险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或将早于其他渠道获得开闸。
据多位参加此次会议的金或保险机构负责人透露,相对于一些仍然较为粗略的可境投资办法,已经研究近三年的外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境外投资细则》”)已相对成熟,其中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动产15%。
若照此推算,亿保截至2011年12月,险资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6万亿元,金或其中的15%即相当于将有超过9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
同样,相对规定较为细致和完备的,还有《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债券投资暂行办法》”),亦有可能率先出炉。
据一位参加讨论的保险投资人士透露,《境外投资细则》是对保监会2007年颁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进一步细化,除了对可投资市场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对可投资品种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07版《暂行办法》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品种已经囊括了商业票据、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可转债、股票、股权型产品等15个品种,此次的《境外投资细则》对于境外投资可投资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境外可投资国家或者地区多达45个,包括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希腊等发达市场以及巴西、印度尼西亚、土耳其、菲律宾等新兴市场。
可投资品种中包括货币市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不动产等四大品种,除了股票、债券等原有规定外,还明确了可投资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但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能源和矿产资源等企业股权,其中投资能源、矿产资源的股权,仅限于财务投资。
《境外投资细则》还首次提出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不动产,但限于收购境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其位于中国境内的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此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还可以设立独立账户,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据透露,在投资渠道放开的同时,意见稿也对投资委托人和受托人资质做了严格要求。例如,委托人需要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化产品、结构型产品的规则,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进行规定。
对于境外投资渠道的大幅度放开,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持欢迎态度,他认为,这将有助于保险资金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产、分散风险。
但他同时认为,境外投资渠道的放开并不会刺激大量保险资金“出海”。一方面,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国外投资前景令人担忧;另一方面,《境外投资细则》对于资金受托人的要求比较苛刻,例如要求“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等规定管得过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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